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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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材料: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拍照、采集指纹:部分城市可接受自带照片; 3、签字领凭证:核准登记项目并签字,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领取身份证: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如本人无法前往受理点领取,具体代领、邮寄服务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新生儿出生登记申请条件是: 1、婴儿的监护人(父母)或者父(母)所在户的户主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申报户户口簿。 2、父母不同户的,需查验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办理程序: 1、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不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2、办理申请手续,应当提交户口簿审查,收集肖像资料,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3、支付证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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