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搜集证据,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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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方一直拖着不处理的,可以先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如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起诉对方,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去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然后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并到地方法院,大厅办事人员会给你一个模板,填好起诉书,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法院会介入,试图调解,调解无效,等15天以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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