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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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6的规定,里面明确了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情形。在其17条中也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16条,规定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17条,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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