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变更(包括份额“转让”“入伙”“退伙”等)是重大登记事项,目前国家总局的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不能满足这些事项的登记,所以应该根据变更登记中的实际需要增加与变更登记直接相关的材料。根据合伙人变更的几种情况实际需要,建议:一是合伙人的转让、退伙、入伙首先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二是在登记中对合伙人变更应该分“份额转让”“退伙入退(指一退一进,不按转让办理)”“单纯退伙”“单纯入伙”不同情况,提交相关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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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提交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决议原件;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协议;新股东资格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权转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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