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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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电话会及时的出警,在警方赶到的这段时间内,要尽量稳住施暴者的情绪,如果施暴者已经失控,要尽量护住自己,减少伤害。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以申请离婚,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可以要求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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