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一起承担,一般工伤保险会报销到98%左右,剩余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即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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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并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只要能证明该药物是抢救和治疗所必需的,并且不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的主张下使用的药物,则医院可以签发证明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偿报销。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上下班途中其他情况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需要支付,但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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