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案,如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立案监督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不予立案通知书》;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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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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