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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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需要和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即并非所有提出的证据都会被采纳,只有待证事实相关的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刑讯逼供,暴力手段以及其他使当事人感受到痛苦所做出的证言和提出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理由。 证明程度需要达到确实充分,关于案件的每一个待证事实都应得到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所有事实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所有做支撑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质证程序,所有经过法定质证程序的证据都应该是通过合法手段手机的材料,所有收集的材料都要原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关联性且保证真实可信。以上为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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