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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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二、商标异议申请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商标异议官费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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