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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地属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征用土地的行为,其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偿,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是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但是承租人一般可以获得租金或者搬迁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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