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第一、审查遗嘱人的身份是否真实;第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审查所立遗嘱是否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后,审查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遗嘱公证时需要继承的继承人都需要到场,如果遇到有事不能到场的情况,需要说明具体情况并做出声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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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遗嘱公证中应注意如下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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