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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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情况;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情况。
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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