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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有剩余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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