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论任何问题的报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笔录、接受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进行初步调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围;当对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后,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他们会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案件不属于违法的,会作出不立案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属于他们管辖并有相应证据的,会立案调查(刑事案件称为侦查)。 不知道你是因为什么报案的,如果情节达不到立案标准就不予立案,举个例子来说,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才能立案,少于500元的则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种,时间也不同,你在网上搜搜这个题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估计对你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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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与被侵害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双方解决后,可以申请把案子撤销。 在刑事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也可以申请撤销立案。但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决定。
1、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先立案,然后侦查,再根据情况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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