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官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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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的中犯罪。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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