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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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代理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才可以由离婚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否则必须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有: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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