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贷款违约。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构成贷款违约: 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受托支付; 2.借款人拖欠本金、利息、费用,或拖欠本授信对应信用保险的应缴保费; 3.借款人在履行与银行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借款人或担保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借款人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6.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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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的处理方法有: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给付,不以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特别是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法律制裁。 3、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4、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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