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对方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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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能要求返还。当买受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人那里购买的,受让人即获得了此物的所有权。所以这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财物的当事人没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所有权人无权向善意当事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对自己给予赔偿。如当事人为无偿取得,依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向当事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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