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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被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以给找工作为由,后来他因为别的案子背叛了6年,请问现在还能起诉立案吗?

2019-06-04 10:56:27
推荐答案

朱建忠律师

2019-06-04 回复

专业分析:

背叛国家罪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的行为,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暗中接触,信电往来等等。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的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与境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也以本罪论处。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与外国签订卖国条约,出卖国家利益,勾结外国敌对势力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组织傀儡政府等等。本罪是行为犯既遂,构成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而且不论是处于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阶段,还是将计划付诸实施,都成立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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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十年前的案子,无论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当时已经立案的,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时效一直未重新开始计算,因此,从理论上讲,再起诉没有问题。不过,在现实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处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当时已经有了处理,自处理结果宣布之时开始,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如果至今已经超过时效的,虽然可以起诉,但对方一旦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单纯冒充公务员不构成犯罪,但冒充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行骗的,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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