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赔偿范围,各地均有不同,需要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但都需遵照以下标准: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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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儿童白血病、支气管炎、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心肌炎、缺铁性贫血、糖尿病、痛风、风湿性关节炎、脑梗死、脑出血、神经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肿瘤、损伤等等。
农村医疗保险的作用有以下几点: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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