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第1种,按面积补偿。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哪个城市的公房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第2种,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第三种,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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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施拆迁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租赁人可以要求房主返还押金,协助寻找相似门店继续营业,并索要在此期间停业损失费,或者自行寻找门面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偿和门店装修补偿。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租房时房屋拆迁承租人是否有补偿。根据2011年1月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但2011年1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后,在第二条规定进行房屋征收时,征收人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一般不再直接与承租人等实际经营人发生关系,另外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所有权人取得该赔偿款后,需按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装修损失补偿,没有合同约定的则双方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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