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期间无法使用。商标异议是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此时商标还未成功注册,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话,成功注册)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后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参考:商标法第30、41条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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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使用应该注意如下事项:商标的使用应当在注册商品上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注册的是组合商标,不能单独使用。如果注册的是文字商标,不能随便改变其排列方式。地址、商标所有人名称等注册事项不得随意变更。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商标局变更。未正确使用的商标可视为未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
商标的使用需要以下事项:必须用在注册类别和与注册商标一致的标志上,使用的标志和商品类别不得随意变更。如注册的是组合商标,不能单独使用。如注册的是文字商标,不能随意改变其排列方式。其他地址、商标所有人名称等注册事项不得随意变更,注册时应与信息一致。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商标局变更。未正确使用商标的,视为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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