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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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前述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且后两种情况,双方必须离婚,才可主张返还。
法律没有规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只规定了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之一。适用前述第二、三项条件,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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