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具责任认定书,您申请调解,对方不出面,交通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案件终结,对方主张赔偿,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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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交警队不出的,要根据情况看看是否有存在认定书延迟做出的情形,最长延迟是60日。若符合延迟情形且过了最长延迟时间认定书依旧没有做出来,可以向交警队或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可以,如果是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由于当事人要签字,故当事各方必须到场,才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送达当事各方,由于不需要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字,当事人可以不到场,交警部门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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