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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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处理。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倾向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倾向于判给女方,也可以按照您的要求争夺或放弃抚养权,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和平离婚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另一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具体可以参考下列因素:1、孩子的性别。一般来说女孩跟着妈妈,男孩跟着爸爸会比较方便;2、孩子的意愿;3、双方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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