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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的逃单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用平和的手段破坏店家的债权请求权而获得了不用支付相关费用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现实、具体地获得了免于支付就餐费用或者住宿费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店家没有处分意识,故不构成诈骗,应构成盗窃罪。
调包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关键点就在于“调包”发生的时间。若“调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第一次交易前,这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调包”等于盗窃;若“调包”发生在完成了第一次交易之后,又以“调包”进行退货,这个时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了,即用“调包”后的假货来骗钱。很明显,董、张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为诈骗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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