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灌酒型,不予救助型,放纵喝酒型。在故意灌酒中,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却还强行规劝对方喝酒,劝酒者就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劝酒者就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放纵型喝酒即明知对方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因素不能再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地阻止其饮酒,结果导致了人身损害结果的出现。此种情形下,对饮者对于受害方的损害后果已经预见到了,但是却放任损害的发生,因此对饮者存在间接的故意,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然此情形下受害方的责任是主要的,对饮者一般来说需要承担1/3以下的责任。不予救助型是指在酒友因过量喝酒,身体已经出现不良反应时,却没有及时的采取通知,救助和照顾义务,致使人身损害后果发生。此种情形下对饮酒人对于损害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按照具体情形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判令对饮者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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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喝酒,从法律上来说,本身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是好意施惠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但是,喝酒期间,他人有过错,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劝酒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人有过错,应当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饮酒出事,有这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1、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2、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同行人尽到了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照顾、护送义务,同行人是无过错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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