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
针对公司法关于分红的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股东收益分配权,俗称股东股利分配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要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有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应当有实际利润可供分配。二是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分红的规定如下: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提取利润百分之十纳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不得提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