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的特点: 誓言特性 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单方特征 保证书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上级组织或集体在收到保证书后并不作什么答复,只是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所以从行文方式这一角度看,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这同一般的书信来往是有根本不同的。 书信体格式 尽管保证书是单方发出的,但保证书的具体行文却仍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另外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也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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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有:保证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具有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机关法人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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