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债务新规问题。按照《解释》第一条,夫妻合意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当于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解释》第二条,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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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还有夫妻之间的其中一方通过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通过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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