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针对征收决定有哪些法律依据,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拆迁”只是拆迁方为了加速拆迁活动而采取的策略,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拆迁许可和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拆迁活动,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所以,要想为被拆迁人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就必须要抓住拆迁行为的违法之处,运用法律的手段,提起相应的程序,为被拆迁人搭建可以平等协商的平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