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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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即可。
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和证件具体如下: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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