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那么,其是否可以同样适用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继承呢?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是否也可以像《公司法》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继承那样,可以由“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呢?这也是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必须判断的问题,因此也有必要予以厘清。对前者,勿庸质疑,可以作肯定的判断,即毫无疑问均可继承;而对后者,则需要进行讨论。 我们知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加明显。正是基于此,各国公司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转作出一定的限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转则少有限制、相对自由。股权继承属于继受取得股权的法律行为,自然属于股权流转的范畴,其流转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要遵循股权转让的法则,如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夫妻分割股权规则,即作出了准用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股权继承可由公司章程做出限制外,其他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继承问题,原则上不能予以限制,也没有限制的必要。这一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证中也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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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继承、遗赠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是不能继承的。 此外,只要是遗产就都可以继承、遗赠,所以如果公民死亡时遗留有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该股份是可以继承、遗赠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继承、遗赠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是不能继承的。此外,只要是遗产就都可以继承、遗赠,所以如果公民死亡时遗留有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该股份是可以继承、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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