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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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办理暂住证需要的材料: 1、外国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国内办理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证明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6、新的暂住证办理条件还需要房管局备案。
需要他在国外中国领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指定国内一位亲友为代理人,代替签字办理。然后把身份证复印件和公证书原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寄给国内代理人,由代理人代替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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