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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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评定标准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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