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针对我在工程建筑公司的担保下在山西阳光公司买了十几部红岩后八轮车,车的按揭是由担保公司从我的工程款里扣了去交按揭,不按合同给我结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车是婚后贷款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离婚时,财产和债务都要纳入分配,一方私自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3、贷款方名字是女方,女方是直接债务人,车辆为抵押物,贷款未还清之前,车辆不能买卖过户。如果不能按时还款,贷款公司有权扣押车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