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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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主要有以下限制: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规定是,记名股票可以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是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资合性。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二至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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