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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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情形如下: 1、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不得假释的情形如下:不管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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