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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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的申报资料,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最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且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还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即4月底以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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