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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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不是必须分割,可以不分割,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不分割。如果在离婚一年后,对当时未分割共同财产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夫妻离婚以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男女双方以合同书形式,约定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收益、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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