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章建筑间距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第一百二十三条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向角(度)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折减值 1.0 L 0.90 L 0.80 L 0.90 L 0.95 L注:1.正南向方向角为0度,0~90度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方向角。2.L为正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建筑间距。3.方向角大于90度的为北向。4.设计总平面图的真北方向,应与本市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第一百二十五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二)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第一百二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第一百二十七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幢建筑的夹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夹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计算间距。第一百二十八条多、低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对应山墙一侧均开有窗户且其中一个为居室窗户的,属于旧区改建的,间距不小于10米;其他区域的,间距不小于12米。第一百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区改建的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倍,其他区域为1.2倍。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改建区为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0.8倍,其他区域为1倍。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第一百三十一条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高度可以减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层室内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计算间距不得小于14米。第一百三十二条被遮挡的临时建筑不计入遮挡因素。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计算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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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住宅建筑规范》的相关规定,住宅间距的基础要求为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照要求。如果是条式住宅,多层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六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十三米。
1.房屋前后间距: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 (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2.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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