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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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认为需要担保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要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则民间借贷活动中不需要提供担保。具体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的范围、方式等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向金融公司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上述主体如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则不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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