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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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等等。
发生贪污、受贿、回扣、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元。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规处理;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8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各级公司发生未经统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资、贷款、拆借、担保、抵押等违法违规运用资金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0元,造成损失,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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