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房屋买卖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反悔后定金不退还的问题,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 实践中由于认购书发生的纠纷比比皆是,开发商一句“你违约了,没收定金”就能搞定,被没收了定金的购房者居然大多数不是想着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而是抱着“能要回多少是多少,要回来的就是赚的”的心态去协商。 综上所述,购房者应当对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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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依法退还定金。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个人因素导致定金是无法退还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书一般被视为是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退款规定如下:如果其中有定金条款,并且实际交付了定金,且因购房者的原因而不签订正式合同,则定金要不回来;如果开发商不签订正式合同,则定金双倍返还;如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未签订合同,则定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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