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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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赔偿这些费用: 1、赔付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 2、赔付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赔付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事故骨折的赔偿,如下:受害人为治疗因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护理费;交通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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