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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2020-11-07 2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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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意:该条文已经失效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注意:该条文已经失效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个人认识:该阶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于手写阶段,并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当时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见于采用开具“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实际交易均可以采用该方式,这种方式国家是两头吃亏,销项少申报,进项多抵扣。这种情况下交易如果真实发生,补缴销项税,转出进项税基本上是可行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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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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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如下: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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