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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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的类型有: 一是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二是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三是特意待定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包括: ①偶尔条款; 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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