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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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铁路运输企业因铁路交通事故和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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