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在离婚时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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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如果是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并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前男方明确彩礼是赠与给女方,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是婚前没有明确的,婚后取得彩礼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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