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侵犯对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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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以重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案件,是指以拘禁或其他强制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吿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多是熟人或在案发前后有较长时间接触,互相认识、犯罪过程中常伴有殴打、侮辱、逼取口供等犯罪行为。作案过程具有公开性,知情人多。犯罪现场存在有关痕迹物证,如作案工具和实施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等。被害人身上常有伤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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